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81981******1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尼勒克县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籍贯新疆尼勒克县,出生地新疆尼勒克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尼勒克县尼勒克镇某某村**号,住新疆尼勒克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期限从2020年12月6日起算。无前科。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0时38分许,尼勒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在尼勒克县新安大酒店西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驶离现场,驾驶员涉嫌酒驾,请迅速出警。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对驶离现场的新F*****号小型普通客车查控。2020年11月6日20时45分许,执勤民警在尼勒克县步行街东侧路段,将驶离现场的新F****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驾驶员现场查获,交警大队民警到达抓获现场后,对涉嫌酒后驾驶新F****号车辆的驾驶员彭某某经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1.8mg/100ml,随即将彭某某带至尼勒克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2020年11月9日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901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9.46mg/100ml。鉴定结果告知后彭某某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2020年11月17日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566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在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彭某某常口信息,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酒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及相关事项告知笔录、重新鉴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赛某某、木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敏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1****6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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