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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万载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与其舅舅付某某在万某某城北新锦江生活超市门口参加抽奖活动,奖券放入抽奖箱的时间截止后,活动主持人邀请消费者代表卢某某到领奖台上抽奖。但是卢某某手中还拿着自己的抽奖券想放入抽奖箱,付某某等人在台下大声表示不同意,卢某某便与付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卢某某伸手打了付某某一个耳光,付某某爬上台打了卢某某一个耳光,并与卢某某继续产生肢体冲突,在场人员将两人拉开,被告人彭某某也爬上台拖住卢某某,卢某某与彭某某又发生肢体冲突,彭某某将卢某某打倒在地,致使卢某某身体受伤。经鉴定,卢某某外伤S5椎体前缘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系接到办案人员电话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卢某某35000元,并取得了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汪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欧阳枚子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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