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7日上午、5月8日上午、6月2日下午,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位于罗定市**街道**路**号***房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6日将吸毒人员黄某某查获,经对黄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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