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1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7日上午、5月8日上午、6月2日下午,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位于罗定市**街道**路**号***房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6日将吸毒人员黄某某查获,经对黄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