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正宁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严守生命线、忠诚保大庆”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在辖区内开展了打击酒驾、醉驾、假牌、套牌、假证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8月28日22时许,宫河中队交警刘某某、何某某、焦某甲在周家镇南街对车辆驾驶人焦某乙进行酒驾检测时,遭到同行乘坐人彭某某的脏话辱骂。交警刘某某上前质问彭某某,“你骂谁哩?我们依法执行职务,你为何要骂我们?”彭某某说:“我骂的就是你们,我就骂哩,看你们能把我怎么样!”同时,彭某某不顾随行人员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的劝阻下车冲向交警,撕扯交警衣服。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三人陆续下车劝拉彭某某与交警。交警见围观的群众渐多,场面比较混乱,准备将彭某某强制带到周家派出所,虽对彭某某依法口头传唤。彭某某不但不配合交警执法,并用拳头朝交警刘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在三名交警继续强制带离过程中,彭某某继续不停地辱骂交警,再次用拳头朝交警何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后交警焦某甲报警,彭某某被周家派出所前来处警民警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焦某甲、冯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焦某丙、焦某丁、焦某乙、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讯问被告人彭某某的录音录像及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酒后辱骂、撕扯、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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