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XG****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逢沙加油站对开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彭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6.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永安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12573****;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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