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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中沙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0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222省道湘乡市中沙镇桂花村十七组地段时,撞到行人左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3日04时许死亡。

经鉴定,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脏器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中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彭某某家已赔偿被害方损失二十万零八千八百八十八元(208888元),求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交通事故认定书、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机鉴字第1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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