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49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临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号。201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屯**号。2001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工业园意美斯洁具建材有限公司,盗剪厂房内价值人民币14382元的中南BVV-150电线共200米,得手后将电线变卖。
2018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杨某甲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西围工业区金诺金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盗剪厂房内价值人民币2316元的电线共170米,得手后将电线变卖。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杨某甲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和丰盛陶瓷加工厂,盗剪厂房内价值人民币4425元的电线105米,并盗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小霸王学习机一台,得手后将电线变给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经营废品回收生意的杨某乙(另案处理),小霸王学习机由杨某甲拿给家人使用。案发后,民警在杨某甲的广西老家查扣被盗的小霸王学习机。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工业区春景玻璃厂,盗剪厂房内价值人民币9945元的中南BVV-240电线共90米,得手后将电线变给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经营废品回收生意的杨某乙(另案处理)。
2019年7月17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抓获被告人彭某某、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彭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6日、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某某
2019年12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7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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