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7〕16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油机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2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6年12月18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月16日,本院重新收案;2017年2月17日 ,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17年2月27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3月24日,本院重新收案;同年4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2日,**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驻山东五征分公司售后服务人员被告人彭某某受公司委派办理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公司”)给付甲公司60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事项。被告人彭某某取得乙公司出具的承兑汇票后在承兑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以579.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青岛华宝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高某某,高某某将该579.1万元转入被告人彭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联合路支行账号为62270007815******的个人账户内,被告人彭某某取现后,将部分现金通过倒卖外汇人员王某甲、姚某某兑换成55万美元后携款潜逃。2016年8月29日。民警在四川省绵阳市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抓获归案,部分赃款21.99万美元被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工资收入证明、工作简历、考勤卡、劳动合同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非经营性收款收据、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委托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法庭审理笔录等;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董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姚某某、余某某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汇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检 察 员: 吴海
2017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监视居住(1770982****);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四册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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