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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彭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5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德令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14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15时16分许,彭某驾驶渝BK****号“凌派”牌小型轿车,沿德小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201公里+500米处右转弯驶入柯鲁柯服务区过程中车辆驶下道路北侧路基,与路基下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渝BK****号“凌派”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彭某某、李某某受伤,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彭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德令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09月04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善燕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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