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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小学,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1时30分许,会泽县公安局娜姑派出所民警与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会泽县**镇**村搬迁小区彭某某家中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另案处理)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冰毒7.05克、海洛因3.99克。
    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谋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赵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证据目录、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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