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当检二部诉刑抗〔2020〕15号
当涂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05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一案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刑初8号判决中的缓刑十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与盗窃罪合并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该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扣押在案的1把老虎钳和1把螺丝刀作出处理决定,扣押笔录和被告人供述均证明老虎钳和螺丝刀为作案工具,系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当涂县**镇**小区、**网咖等地作案7起,窃取他人电瓶车5辆、摩托车1辆及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4015元。庭审中查证的证据均能证明,扣押的老虎钳和螺丝刀系被告人马某某作案时所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扣押的财物作出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当涂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05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