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归**,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57**,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现住新野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归**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 4月30 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 月29 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 月28 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 月 29日补查重报。
新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归**。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开具给徐州**材料有限公司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36600元,税额237796.58元。2016年1月8日徐州**材料有限公司尾号8487公户先收到陈**尾号4576帐户资金3686000元,接着徐州**材料有限公司尾号8487公户就将收到款项转给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尾号9390公户,完成资金回流。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无运输发票,没有货物运输,制造虚假资金流,并且徐州**材料有限公司已经走逃。
上述共计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存在资金回流,交易资金信息不实;付收款资金信息不实;无货物运输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237796.5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归**是否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证据印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归**不起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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