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住XX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30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9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张XX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封某某封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封某某黄陵镇黄陵村东地东升起重厂附近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XX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苗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西庆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XX现被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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