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汉族,大学文化,牡丹江市**公司**部工作,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郭某涉嫌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通过计算机远程非法侵入到中国**网络通信**公司亚信系统,破解了网管账号**的密码,并用该账号非法创建了2356个哈尔滨联通分公司的免费宽带账号。2018年1月,张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郭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小区的联通宽带线路上非法搭建了四台服务器,并在**上联系销售,由郭某负责洽谈、取费及记账。经哈尔滨市**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自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哈尔滨联通分公司被盗用宽带账号1,379户,累计上网月数7,360个月,收取费用736,000元;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哈尔滨联通分公司被盗用宽带账号1,029户,累计上网月数1892个月,收取网费金额为人民币189,2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25,200元。
2.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上述同样方法破解了中国**网络通信**公司亚信系统网管账号**的密码,并使用该账号非法创建了506个齐齐哈尔联通分公司的免费宽带账号。2018年2月,张某伙同郭某在齐齐哈尔龙沙**小区415号2单元齐齐哈尔联通分公司的宽带线路上非法搭建了四台服务器,并在**上联系销售,郭某负责洽谈、取费及记账。经齐齐哈尔信达会计师师事务所司法审计,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齐齐哈尔联通分公司被非法入侵创建宽带账号造成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31,300元。
3.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上述同样方法破解了中国**网络通信**公司亚信系统网管账号**的密码,并使用该账号非法创建了2,104个鹤岗联通分公司的免费宽带账号。经查该批账号没有登录信息记录、无上网记录。
以上,联通公司网费损失合计人民币1,156,500万元。经哈尔滨市裕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张某、郭某销售上述联通宽带账号及IP,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9日收款金额人民币396,016.51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郭某于2018年10月11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硬盘、电脑、笔记本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亚信宽带认证计费系统说明、AIUAS亚信全业务统一认证产品白皮书、陈桂华银行卡明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情况说明、临时寄押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张某、郭某住所及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等地点的搜查笔录;
7.勘验笔录:齐齐哈尔龙沙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提取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郭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洋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郭某一人犯数罪,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赢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3.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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