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1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客车从勐海县打洛镇到达景洪市入住**宾馆。当日16时许,景洪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对景洪市**宾馆例行检查,从该宾馆116号房间的被告人张某某右腿假肢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43.3克,遂将其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海洛因343.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证现扣押于景洪市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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