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79********,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2019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之间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临泉县远华皮革购销站、临泉县关庙福利制革厂、甘肃穆荣皮革有限公司、武汉恒绒祥皮革有限公司、武汉友之发皮革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义乌市快跃箱包有限公司、义乌市荣仕箱包有限公司等箱包企业。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以支付6-7个税点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先后安排临泉县远华皮革购销站、临泉县关庙福利制革厂、甘肃穆荣皮革有限公司、武汉恒绒祥皮革有限公司、武汉友之发皮革有限公司、长春市润泽皮业有限公司、兰州兰豫祥纺织有限公司、长春市吉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临泉福诚皮业有限公司、榆中永盛皮革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蕾丝特纺织品有限公司、项城市丁集荣嘉革制品厂等12家公司开具1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税额达人民币265.696万元,价税合计1828.6177万元,并用上述发票向义乌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进项认证抵扣。
2、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义乌市快跃箱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因进项发票不足,向被告人张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受票公司与开票开票公司之间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安排临泉县鹏腾皮业有限公司、甘肃穆荣皮革有限公司、临泉县福诚皮业有限公司、兰州嘉恩斯皮革有限公司、长春市润泽皮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具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义乌市快跃箱包有限公司,税额41.9632万元,价税合计284.542万元。
3、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义乌市荣仕箱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因缺少进项发票,公司负责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谈成以支付票面金额7%的开票费向被告人张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义乌市荣仕箱包有限公司取得了由曲靖市连成皮革有限公司、长春市吉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市晟邦斯皮革有限公司、长春市达远皮革有限公司、长春市润泽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蕾丝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21.9914万元,价税合计151.3526万元,并将上述发票用于认证抵扣税款。
4、2015年6月至11月间,吴新义(另案处理)在经营义乌市宗谕箱包有限公司时,因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以支付票额6.8%的开票费用,由云南曲靖市连成皮革有限公司、长春市晟邦斯皮革有限公司、长春市润泽皮业有限公司、甘肃榆中永盛皮革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税额14.9368万元,价税合计102.8022万元并用上述发票向义乌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进项认证抵扣。
5、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黄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义乌祺晟箱包有限公司时,因公司进项发票不足,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以支付票面金额7-8个点的开票费,取得由长春市吉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市蕾丝特纺织有限公司、曲靖市连城皮革有限公司、临泉县福诚皮革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66.5421万元,价税合计457.9666万元并用上述发票向义乌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进项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邱某某成、林某某、黄某某、吴新义、陈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身份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蕾蕾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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