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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红组织卖淫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张某红,女,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号,现住汝州市**办事处**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红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红于2019年12月份开始在汝州市**街利用出租房组织杨某丽、宋某红、卫某丽、冯某娜等人进行卖淫活动。2020年6月23日23时许,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张某红经营的卖淫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杨某丽、宋某红、卫某丽与张某鹏、潘某豪、牛某东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经查张某红共获违法所得7549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娜、卫丽、杨丽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红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红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红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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