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乡**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曾用名:辛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营浪沙养生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辛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辛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期间容留他人在养生馆内卖淫,至2020年1月6日被查获。2019年12月25日,谭某某在***内卖淫;2020年1月6日,卢某某、周某某珍在***内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辛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莫志宇
检察官助理:苏惠红
2020年5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辛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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