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61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胜利东路某仓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张某在濮阳市胜利东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某管业仓库院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尼桑天籁汽车内的8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2、2019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濮阳市胜利东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某管业仓库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管件6箱(价值1375.6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濮阳市华龙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
3、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濮阳市胜利东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某管业仓库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PVC线管2捆、 PPR水管1捆盗走。经鉴定PVC线管2捆、 PPR水管1捆共价值604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视频光盘; 6.鉴定意见:濮阳市华龙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振宇
代理检察员:郝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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