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县**镇**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11月3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准备了口罩、手电筒、手套等物品,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住小区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下文中关于货币种类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人民币元)
1.2019年8月31日凌晨,张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亿锋八号10号楼2单元101,趁被害人邢某某未将厨房门窗锁好,其遂进入室内将邢某某的包中现金200元盗走。
2.当日稍晚些时候,张某又来到该小区12号楼1单元101,持一把剪刀剪开被害人姜某某家中厨房的纱窗。张某进入该房屋内后,因未发现值钱物品遂离去。
3.随后,张某又来到该小区11号楼2单元101,趁被害人毕某未将房屋门窗锁好,其遂进入室内将毕某家中的现金3000余元、10元纪念币4枚、和田玉手镯、石英岩玉手镯、合金玻璃项链及足金手链各一以及由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纸币65张等上述物品盗走。
4.同年9月4日凌晨,张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乾豪海岸花园42号楼3单元101,通过下水管道爬至二楼,趁着二楼被害人薛某的房屋门窗未锁,其遂进入室内将薛某家中的现金100余元盗走。
5.当日稍晚些时候,张某又来到该小区56号别墅,趁被害人王某某的别墅一楼厕所窗户未锁,其遂进入室内将王某某家中鞋柜抽屉内的现金100余元盗走。此时,张某在鞋柜上又发现两把车钥匙,遂拿着车钥匙将王某某停在院内的两辆车解锁,其将车牌号为辽BU0086的黑色轿车内现金100余元盗走,后又将车牌号为辽BH0555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后备箱里的一块手表盗走。
2019年9月6日,张某在哈尔滨太平机场被抓获。民警从张某处起获手表一块、10元纪念币四枚、和田玉手镯、石英岩玉手镯、合金玻璃项链及足金手链各一以及由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65张纸币,上述物品已由民警依次序发还被害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8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涉案的由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纸币折算为人民币元的结果为:50港元折合人民币45.16元,2美元折合人民币14.17元,5加拿大元折合人民币26.80元。其余种类货币因中国人民银行未公布汇率中间价,无法统计折合成人民币元的结果。
经大连恒鑫珠宝首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手表一块系阿玛尼品牌仿品手表,其价格为200元,和田玉手镯一只的价格为3000元,石英岩玉手镯一只的价格为150元,合金玻璃项链一条的价格为300元,足金手链一条的价格为1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指认照片及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检验报告、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
2.被害人邢某某、姜某某、毕某、薛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5.大连恒鑫珠宝首饰鉴定责任有限公司第SSW19107号检验报告单;
6.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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