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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3人非法拘禁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8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3日由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村*庄*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6日1时至14时被临时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甲、牛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张某乙因做生意需要向王某甲(另案处理)借款100万元,并由被害人庄某甲等人从中担保。2016年3月4日上午8时左右,王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甲、牛某甲四人驾驶一辆东风越野车在汝州市夏店乡**所找到正在上班的庄某甲,要求庄某甲一起前往寻找张某乙讨债。

王某甲驾驶车辆行至汝州市庙下镇湾子时,庄某甲表示不愿前往,并拿出手机报警,被告人董某甲、牛某甲在王某甲、张某甲的指使下将庄某甲的手机夺掉,并在后排负责看管庄某甲;王某甲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至汝阳县,后至汝州市寄料镇九峰山一山坡处,王某甲持木棍朝庄某甲背上殴打,张某甲与董某甲朝庄某甲身上踢打。当日12时许,王某甲四人驾驶车辆将庄某甲送至汝州市骨伤科医院后离开。

2018年7月28日,牛某甲到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庄某甲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庄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甲、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董某甲、牛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淡亚锋

            李冬冬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牛某甲、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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