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8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3日由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村*庄*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6日1时至14时被临时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甲、牛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张某乙因做生意需要向王某甲(另案处理)借款100万元,并由被害人庄某甲等人从中担保。2016年3月4日上午8时左右,王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甲、牛某甲四人驾驶一辆东风越野车在汝州市夏店乡**所找到正在上班的庄某甲,要求庄某甲一起前往寻找张某乙讨债。
王某甲驾驶车辆行至汝州市庙下镇湾子时,庄某甲表示不愿前往,并拿出手机报警,被告人董某甲、牛某甲在王某甲、张某甲的指使下将庄某甲的手机夺掉,并在后排负责看管庄某甲;王某甲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至汝阳县,后至汝州市寄料镇九峰山一山坡处,王某甲持木棍朝庄某甲背上殴打,张某甲与董某甲朝庄某甲身上踢打。当日12时许,王某甲四人驾驶车辆将庄某甲送至汝州市骨伤科医院后离开。
2018年7月28日,牛某甲到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庄某甲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庄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甲、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董某甲、牛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淡亚锋
李冬冬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牛某甲、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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