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甲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起诉书(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1、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甲,男,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77********,汉族,初中,个体经商,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街**号,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监视居住,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2、张某乙,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镇,住项城市**镇**村**村。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3、安某某,绰号:大狼,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85********,汉族,高中,个体经营,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周口市**路**城**号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4、许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沈丘县**镇**村**号,住周口市川汇区兰亭山水**期**号楼**楼**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5、边某某,绰号:老边,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村**村**号,住周口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6、郑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乡。住周口市川汇区**工业基地**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7、王某甲,男,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庄**号,住深圳市罗湖区**坑仔**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8、李某甲,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乡,住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9、张某丙,绰号:二狼,男,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83********,回族,高中,无业,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10、康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住周口市川汇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监视居住。

11、何某某,曾用名:马某甲,女,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83********,回族,高中,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路**号**家属院**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11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刘某甲、刘某乙等违法犯罪团伙人员众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周口市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团伙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由本院起诉至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许某甲、边某某、郑某某明知刘某甲、刘某乙团伙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许某甲、边某某、郑某某为一般参加者。

(二)组织犯罪事实

1、聚众斗殴罪

2009年10月8日下午13时许,刘某乙(已起诉)与侯某甲为争夺往搬口东三路工地送料权发生矛盾,进而相互约架。刘某乙、刘某甲(已起诉)兄弟二人纠集梁某某(已起诉)、李某乙(已起诉)、靳某某(已起诉)、张某丁(已起诉)、刘某丙(已起诉)、雷某某(已起诉)、李某丙(已起诉)、汪某某(已起诉)、展某某(已起诉)、赵某甲(已起诉)、巩某某(已起诉)、吴某甲(已起诉)、康某乙(已起诉)、许某乙(已起诉)、张某戊(已起诉)及被告人张某乙、边某某、许某甲等几十人在峰基庄园门口聚集后,分批乘坐车辆持械赶到搬口工地,侯某甲带领人员到达现场后,见到刘某甲、刘某乙一方人员众多,其他人员未敢下车。侯某甲下车后,遭到刘某乙、刘某甲、梁某某、李某乙、靳某某、张某丁、刘某丙、雷某某、李某丙、汪某某、展某某、赵某甲、巩某某、吴某甲、康某乙、许某乙、张某戊、张某乙、边某某、许某甲等人的殴打。因双方纠集人员较多,严重扰乱了当地的公共秩序。

2、寻衅滋事罪

(1)2013年3月16日晚上23时许,史某某(已起诉)、王某乙(死亡)等人到中州路**酒吧无故生非,酒吧老板马某乙在劝阻时遭到殴打。史某某、王某乙打电话向孙某甲(已起诉)汇报,孙某甲为了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纠集吴某乙、胡某某、仲某某、于某某、张某己、王某丙等人到场,孙某甲、张某甲组织史某某、王某乙、苏某某(已起诉)等几十人持凶器对**酒吧进行打砸,酒吧损失惨重。荷花路分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马某乙心里惧怕孙某甲等人的恶名被迫调解。酒吧被砸后,无法经营,被迫关门。

(2)2004年5月31日晚23时许,赵某甲(已起诉)、尹某某在育新街与六一路口电子游戏厅打游戏,与被告人张某乙发生矛盾。张某乙向李某乙(已起诉)汇报后,李某乙纠集张某乙等人持凶器将赵某甲、尹某某砍伤。事后,刘某甲(已起诉)、刘某乙(已起诉)兄弟俩为了组织利益,出面安抚。其中,刘某乙出钱为赵某甲治病,刘某甲、赵某乙(已起诉)出面调解。经鉴定:尹某某、赵某甲二人的伤情均为轻伤。

(3)2007年1月3日凌晨,周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童某某等人在六一路**KTV门口,与许某乙(已起诉)发生矛盾。许某乙纠集刘某丙(已起诉)、被告人边某某、许某甲等人,持凶器将周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童某某打伤。经鉴定:周某某、姜某甲的伤情均为轻伤。

(4)2015年2月2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刘某甲(已起诉)、张某庚(已起诉)、赵某乙(已起诉)、展某某(已起诉)、陈某某(已起诉)、赵某甲(已起诉)、张某辛(已起诉)、汪某某(已起诉)、张某壬(已起诉)等几十人,在周口市莲花路与五一路**酒店吃过饭,准备离开酒店时,丁某某的送水车挡住了张某辛的车辆,因丁某某正在给酒店卸热水,没有及时挪开。刘某甲、张某庚、赵某乙、展某某、陈某某、赵某甲、张某辛、汪某某、王某甲、张某壬等人对丁某某进行辱骂、用脚跺车门、拔掉卸水管。丁某某打电话喊来李某丁、李某戊等人赶到现场,刘某甲、张某庚、赵某乙、展某某、陈某某、赵某甲、张某辛、汪某某、王某甲、张某壬等人对李某丁、李某戊、丁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丁、李某戊、丁某某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5)2009年2月3日19时许,徐某某等人驾车行使至交通路与工农路交叉路口时,刘某乙(已起诉)、被告人何某某以徐某某超车别他为由,纠集梁某某(已起诉)等人将徐某某、孙某乙、阮某某三人打倒在地。徐某某三人受伤后被送至周口市**医院急诊室就诊。刘某乙因余怒未消,为了躲避监控,便更换一身衣服,又纠集梁某某、被告人安某某、张某丙、郑某某、李某甲、康某甲、何某某等人到医院急诊室再次殴打徐某某、孙某乙、阮某某。案发后,刘某乙知道三人的伤情比较严重,便让其弟弟刘某甲出面调解。刘某甲凭借在周口的恶名和影响调解处理了此事。经鉴定:徐某某、孙某乙的伤情为轻伤;阮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6)2012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乡**街租房经营“**店”的韩某某、齐某某夫妇与房东侯某乙的家人因房租问题发生纠纷。梁某某(已起诉)、刘某乙(已起诉)、被告人安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对韩某某及家人进行殴打。

3、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5月至8月,伙同刘某甲在周口金汇假日酒店**房间组织人员代理网上百家乐赌博,接受投注。安排仲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记账;吴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己(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存钱、取钱、上分、要赌债等工作。“百家乐”赌博平台按千分之五的比例给张某甲返利。经司法会计鉴定,赌资数额379.8947万元。

4、非法拘禁罪

2014年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为了索要赌债,带领吴某乙(另案处理)、仲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将王某丁、张某癸带至周口**宾馆三楼房间,对王某丁、张某癸进行威胁、辱骂、殴打。王某丁、张某癸被非法拘禁四天后,王某丁的妻子送来两万元现金,并让王某丁写下二十万元欠条,才将王某丁放走。

5、故意伤害罪

(1)2006年1月2日下午1时许,项城市**镇**村**村村民张某子、张某乙因洗衣机排水与领居王某戊、王某己等人发生口角,双方引起殴打,王某戊被打致轻伤,后被人劝开。二小时后,被告人张某乙(已判刑)纠集李某乙、张某戊等十几人持木棍闯入王某戊家中,将刘某甲、刘某乙均打致轻伤,并砸坏其家中电视机、摩托车等物品,经鉴定价值2118元。

(2)2012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及张某丑(已判刑)酒后行至周口市川汇区韩营招待所南200米十字路口,遇到被害人王某庚,张某丑由于饮酒较多,一脚将王某庚从自行车上跺倒在地上,随后又上去跺了两脚。郑某某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安某某,张某丑殴打被害人王某庚,经法医鉴定,王某庚的伤情为轻伤。

(3个人犯罪事实

1999年,开发商杨某甲在周口市七一路东段老皮革厂(现峰基庄园)门口,开发了一栋住宅楼,与皮革厂之间建起了围墙。11月14日上午9时许,杨某甲因围墙占地问题与皮革厂发生了纠纷,时任皮革厂副经理张某寅向田经理汇报后,张某寅指使工人在推倒墙头时,杨某甲带领杨某乙等人阻止推墙。时任皮革厂保卫科长的刘某甲(已起诉)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已起诉)、赵某乙(已起诉)、朱某某(已起诉)等数十人将杨某甲、杨某乙打伤。经原周口市公安局鉴定:杨某甲的伤情为轻伤、杨某乙的伤情为轻伤(偏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伤情照片等;

2、证人段某某、李某己、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候某某、丁某某、王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等人的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许某甲、安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康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刘某甲、刘某乙团伙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多次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其纠集多人,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打砸他人经营场所内物品,扰乱社会秩序;其为获取非法利益,为百家乐网上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为索要欠款,组织人员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甲、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康某甲、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许某甲、安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康某甲、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乙、许某甲、边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许某甲、边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许某甲、李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昌锋

检察官助理:马泽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乙、边某某、许某甲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张某甲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王某甲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安某某、郑某某,张某丙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李某甲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康某甲(18939******被监视居住;何某某(18939******)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