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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盗窃起诉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2001********,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24日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2020年5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2020年6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不予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平湖市****小区**幢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走失主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FB0****汽车内现金36元;

2、2020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平湖市**街道**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走失主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FL0****汽车内现金10元;

3、2020年7月6日晚上18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在平湖市**街道**地下停车库,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走失主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FG6****汽车内现金40元。

另查明,从张某甲处扣押的8.5元某某发还失主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失主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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