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宝丰县**镇**村**村*号,经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牛某甲、王某甲驾驶豫DGF***号小型汽车,到汝州市**镇**村被害人王某乙的废铁厂内购买货车配件。期间,张某甲趁他人不备,在该废弃厂一房屋内床上盗走现金3万元。案发后,被盗3万元现金已追退发还至被害人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杨某甲、牛某甲、王某甲、牛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亚锋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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