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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盗窃案起诉书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甲进到红安县觅儿寺镇周家楼村何家田废弃的砖厂内,多次用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红砖共计18000块。事后张某甲将盗窃的红砖以0.34元每块的价格卖给张某丙,非法获利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某丙、高某某、张某丁的证言;4、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检察官助理:张俊(男)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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