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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侦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20日晚22时许,在鹤壁市浚县**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将其邻居张某乙名下车牌号为豫F1F**的白色一汽森雅R7汽车偷走,张某甲对该车进行套牌后,在淇滨区被交警部门查获。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该车价值60900元。

二.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与泰山路交叉口、淇滨区市中心血站附近停车场、湘江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农垦A区南门、浚县“铂金国际”小区北门等地,使用紧急逃生破窗锤,对路边停靠的36辆汽车实施破窗盗窃车内财物行为,盗窃财物计8719元。

1.2019年6月22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北侧路东便道内,被告人张某甲采用破窗锤破窗的作案手段,盗窃勾某某车牌要号为豫F9****的斯柯达车内现金20元;在张某丙的白色长安车内,未盗得财物;在清华园小区东门便道内,被告人张某甲用破窗锤将张某乙白色东风启辰、陈某白色本田、韩某甲黑色宝马、王某甲白色北京现代车窗砸破,未盗得财物。本次作案,共砸破6辆车窗玻璃。

2.2019年7月15日凌晨,在淇滨区市中心血站附近一停车场内,被告人张某甲采用破窗锤破窗的作案手段,盗窃魏某某车牌号为豫F1****白色别克昂克威车内现金4000元,盗窃蔺某某牌号为豫F18***黑色现代朗动车内现金90元;砸破郑某某白色宝骏、井某某白色长安、李某甲白色瑞虎、张某甲白色众泰车窗,未盗得财物。本次作案,共砸破6辆车窗玻璃。

3.2019年7月19日凌晨,在淇滨区湘江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被告人张某甲采用破窗锤破窗的作案手段,盗窃代某某车牌号为豫F9****白色东风悦达起亚车内金耳钉一副,经鉴定价值1219元,盗窃张某丁车牌号为豫F5****白色朗逸车内现金150元,盗窃王某乙车牌号为豫FZ****白色东风本田车内彩陶坊“人和”白酒二瓶,经鉴定价值330元;在邢某某黑色奥迪A6、王某丙白色斯柯达、霍某某白色别克英朗、赵某某黑色广汽传祺GS8车内未盗得财物。本次作案,共砸破7辆车窗玻璃。

4.2019年7月20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农垦A区南门,被告人张某甲采用破窗锤破窗的作案手段,盗窃雷某某车牌号为豫A5****的白色大众速腾车内华为NOVA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在秦某某车牌号为豫F9****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车内,盗窃现金60元,在黄某某车牌号为豫F8****白色尼桑车内盗窃现金10元,在张某戊车牌号为豫F0****的棕色别克君威车内盗窃现金40元;在耿****车牌号为豫F5D289灰色雪铁龙、王某丁车牌为豫F3****白色长安、乔某某车牌号为豫F6Y526白色哈弗H6、张某己(苏某某)灰色吉利帝豪车内未盗得财物。本次作案,共砸破8辆车窗玻璃。

5.2019年7月21日凌晨,在鹤壁市浚县“铂金国际”小区北门,被告人张某甲采用破窗锤破窗的作案手段,盗窃张某庚车牌为豫A1****白色奥迪车内现金2500元,李某乙牌号为豫FW****白色别克轿车内黄金手链一条(因无实物无发票未作价),在张某辛白色北京现代、王某戊白色大众探歌、王某己黑色大众迈腾、刘某某棕色广汽传祺、韩某乙红色斯柯达、何某某棕色北京现代、吕某某白色领克车内,未盗得财物。本次作案,共砸破9辆车窗玻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壬、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代某某、王某乙、雷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5.鉴定意见:对被盗车及被盗耳钉、白酒、手机等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696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宜成

王艺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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