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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蕉岭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矛盾,张某甲手持铁锤到**镇**村****张某乙住家理论此事,双方发生口角,张某甲用手抓住张某乙颈部,将张某乙推到在地,造成张某乙受伤,随后送医院治疗。2020年8月17日,经蕉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甲已赔偿张某乙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君元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是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铁锤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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