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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二部刑诉〔2021〕Z3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路**小区**栋**户,住安徽阜阳市颍东区**座**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3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庄**街中间,被告人张某甲因感情纠纷,持铁锤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皖K****白色**轿车的左右前大灯、左右后尾灯、左右侧倒车镜、左右侧前后车窗玻璃等部位毁坏。经鉴定,被损毁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  陈静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阜阳市颍东区**座**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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