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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伤害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回到罗定市**镇**村委***旧屋门前停车棚停放时,看见车棚附近堆放着一些旧电表箱,于是上前扔掉,被害人张某乙、罗某某等人听到声音后走出来,并与被告人张某甲发生争执,互相推拉,在推拉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倒地,致左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辩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天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二册移送你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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