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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甲的妻子张某丁站在侧门处将一盆水泼在张某丙身上,后张某丙追至张某甲家客厅中对张某丁进行拉扯、殴打,被告人张某甲见状便上前与张某丙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张某甲拿起茶几上的瓷花瓶朝张某丙的头部砸去,造成张某丙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3、证人张某戊、张某丁、张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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