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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05月04日17时许,徐某某**镇**村委会**村村民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因争占海滩涂的使用问题而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致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张某甲不同情度被打伤,经徐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甲伤情为重伤;陈某甲伤情为轻伤;张某乙伤情为轻伤;陈某丙伤情为轻伤;陈某乙伤情为未达轻伤;张某甲伤情为轻微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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