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DM****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汝州市蟒朝线行驶至小屯镇朝川街工人新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1.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雨蒙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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