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甲、王某某等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乡**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 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镇**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乡**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2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日许,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乙及被告人马某某共四人于凌晨2时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卧龙园小区五期小区内盗窃赛道摩托车一辆,雅马哈125型摩托车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一辆(因不符合估价条件,未估价)。

2、同年9月4日许,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共三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金馨园小区内盗窃红色125型摩托车一辆(因不符合估价条件,未估价)。

3、同年9月11日,张某庚(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及张某甲共六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街道兴和园小区内盗窃山**摩托车一辆、125型摩托车两辆(因不符合估价条件,未估价)。

4、同年9月15日,张某甲、王某某、张某庚、张某乙、马某某、吴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福泉小区内盗窃蓝色125型摩托车一辆(因不符合估价条件,未予以估价)。另外,张某甲在该小区6号楼处使用工具将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推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期间因嫌摩托车太重,其将该被盗摩托车丢弃于小区9号楼处,并盗窃车内头盔一个、雨衣一件、包一个。

5、同年9月17日,张某甲、王某某、张某庚、张某乙、吴某某五人在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阆苑网络门口盗窃黑色**平线赛道摩托车一辆;在大连金州区石河街道云景小区13号楼附近盗窃蓝色本田125型摩托车一辆(因不符合估价条件,未估价)。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吴某某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盗窃六次,共计盗窃十辆摩托车,其中一次未遂;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五次,共计盗窃十辆摩托车;被告人张某乙盗窃五次,共计盗窃十辆摩托车;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三次,共计盗窃七辆摩托车;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三次,共计盗窃六辆摩托车。

2019年9月18日20时许,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娇湾一号别墅内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同年9月19日2时许,马某某主动配合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斯克KTV后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二人抓获。当日4时许,马某某主动配合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转盘将张某庚抓获。同年9月19日7时许,张某乙主动配合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盛花园小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当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配合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盛花园小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八辆;

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及刑事判决书、被盗摩托车相关信息、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3.被害人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丁、李某乙、张某丙、付某某、柴某某、张某戊、隋某某、于某某、栾某某、刘某某、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金价认刑【2019】439号关于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乙、吴某某有立功情节,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海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