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住靖边县**路。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靖边县**镇**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号,现住址靖边县**街**附近。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村**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陕K****4的车主(登记公司为靖边县富康**有限公司),建立了名称为“车主群。必须备注(车号)(电话)”的微信群(以下简称车主群,成员均为靖边县城内的出租车车主)。2020年6月,天津**租赁有限公司靖边**公司、靖边县通途**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在靖边县城内投放了共享单车,车主群内的**觉得投放的共享单车影响到了出租车的生意,被告人张某甲便在群里提议将投放的共享单车运送到靖边县第二办公区对面的公共停车场集中停放,同时提出让出租车**罢工,其他车主均表示赞同。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先后通过扫码骑行的方式将5辆共享单车骑到新区政府二办对面的公共停车场;被告人张某乙通过扫码骑行的方式将两辆共享单车骑至指定地点,在2020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乙靖边县新车站附近将没有罢工正常运营的陕K****1出租车截停,并对驾驶员许某某进行辱骂。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陕K****5出租车在统万路延伸段将一辆共享单车往自己的车上放时被该单车的投放者**公司发现后报警。

被告人张某甲组织出租车**共将370余辆共享单车骑到靖边县新区政府二办对面集中停放,又让出租车**用出租车将停放好的共享单车围住,时间从2020年6月26日一直持续到2020年6月29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在公共场所闹事,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