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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住彭泽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住彭泽县**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一起做农副产品生意,因生意亏本,张某甲便通过微信获得了假烟的进货渠道,并于2018年11月21日开始通过微信支付低价购进假冒伪劣的中华牌香烟。之后张某甲便约张某乙一起外出销售香烟,二人约定,由张某甲出资进货和销售,张某乙负责开车,利润平分。张某甲前后16次以人民币36815元购进261条假冒伪劣的硬中华香烟和8条软中华香烟。自2018年12月份起,二人开始在彭泽县×周边地区销售香烟,共销售了155条硬中华香烟和4条软中华香烟,其中96条硬中华香烟和1条软中华香烟销卖得款人民币26815元。另有34条硬中华香烟和3条软中华香烟被二人吸食或作他用。2019年1月23日,二人在东某某销售香烟时被东某某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了22条硬中华香烟和1条软中华香烟。2019年1月25日,东某某公安局在彭泽县城的两个快递代收点扣押了张某甲刚到货的50条硬中华及卖家赠送的2条冬虫夏草牌香烟。

2019年1月25日,东某某烟草专卖局从登记保存的香烟中抽取2条硬中华、1条软中华香烟送往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新桐

2020年1月1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921****、1387027****;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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