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葫芦岛市***区***小区****室。因涉嫌重婚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葫芦岛市***区***小区****室。因涉嫌重婚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底至今,被告人张某乙在与其丈夫张某丙婚姻存续期间仍与被告人张某甲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张某乙有法定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张某乙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且张某乙与张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有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结婚证复印件1份、葫芦岛市****区****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丁、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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