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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镇**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3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为了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让其女儿张某乙通过田某某(已死亡)为其办理了假的患有股骨头坏死症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后被告人张某乙将该手续提供给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张某甲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甲共骗取国家养老基金129341.2元。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张某甲手续造假后,停发了张某甲的养老金,并责令张某甲将领取的养老基金129341.2元全部退还。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8年7月25日至8月1日分五笔将129341.2元养老金退还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提前领取养老金,让其女儿张某乙帮助办理了虚假的手续,共骗取养老金12934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星元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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