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瑞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
(1)2000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立肇公路工地指挥倒车时见范某未将车倒入指定位置,便爬入驾驶室用拳头击打范某面部。2002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张某甲见范某利用采砂证在乌石河采砂,遂多次胁迫范某与其合伙,被告人张某甲以请客吃饭为名邀范华到餐馆,抢走范某采砂证,并对其威胁、恐吓,用拳头击打范某头面部。
(2)2002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因想与周某某以扑克牌比大小方式请客吃饭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张某甲便将周某某车胎的气放掉。后又对周某某进行殴打。
(3)2005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拉砂经过范镇长岭路段与朱某某会车,因路面较窄,被告人张某甲让朱某某让车,朱某某要被告人张某甲退一点双方便能顺利通过,被告人张某甲便大发雷霆,对朱某某进行威胁,用砖头击打朱某某肩膀。
(4)2005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欲变卖与吴某某合伙买的铲车被吴某某拒绝,被告人张某甲便纠集范某某、周某某对吴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某身体受伤。
(5)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欲强行承包高丰镇永兴村山下吴山林,得知队长吴某甲与吴某某达成承包协议后,纠集朱某某等人对冲到村民吴某乙家对吴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吴某某跑回其家后,被告人张某甲再次伙同朱某某等人追至其家中继续对吴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某身体受伤。
(6)2011年9月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期间得知陈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指使周某某开车到陈某某村庄,以算经济帐为借口对陈某某进行恐吓、殴打,造成陈某某头面部受伤。
(7)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任瑞昌市惠民家园物业经理期间雇佣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对小区采取粗暴式管理,见业主戚某某对小区门口摆放石墩持意见时,被告人张某乙伙同张某某、柯某某对戚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戚某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戚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乙等人见绅士汽车店店主邹某某迟交物业费,被告人张某乙伙同张某某使用棍子对邹某某进行威胁、殴打,造成邹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瑞昌市瑞码快速通道原赛湖精神病医院捡拾树枝过程中,由于运输车辆车轮沾有泥土,城管工作人员姚某某、柯某等人在巡查至此时,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将车轮上的泥土清理干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不但不配合执法,在城管队员柯某询问其电话号码时,以说话声音大不尊重自己为借口,对城管队员柯某进行语言威胁,并采用卡颈、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柯某进行殴打,造成柯某身体受伤住院治疗十余天。经鉴定,柯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瑞昌市纪委、扫黑办移送函、群众举报信、瑞昌市公安局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范某、周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戚某某、邹某某、柯某等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瑞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柯某等人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定喜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及材料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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