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修文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修文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踩点”,选中被害人庾某某驾驶的桂L****8福田牌小货车为“碰瓷”目标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6的红色沃尔沃小轿车,搭乘被告人李某甲,在右江区百色东高速路出口与百色大道交界路段,以“碰瓷”方式故意撞击被害人庾某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人张某甲见“碰瓷”成功,返回住所搭乘被告人李某乙到现场,由被告人李某乙协助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向被害人庾某某索要赔偿款。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将被害人庾某某带到南宁4S店评估定损后,成功诈骗被害人庾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除去车辆修理费后,四被告人平分诈骗所得。
2、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负责“踩点”,选中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桂L****1雷诺牌越野车为“碰瓷”目标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9的宝马牌小轿车,搭乘被告人张某乙,在百色大道右江区与田阳县交界路段,以“碰瓷”方式故意撞击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见“碰瓷”成功,返回住所。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将被害人孔某某带到南宁4S店评估定损后,由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向被害人孔某某索要赔偿款40800元,后因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而未得逞。
3、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踩点”,选中被害人肖某甲驾驶的车牌为桂L****8的白色小车为“碰瓷”目标后返回住所,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C的白色沃尔沃小轿车,搭乘一名不知名男子,在右江区百色大道百东企业服务站门口路段,以“碰瓷”方式故意撞击被害人肖某甲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人李某乙通过微信协助被告人胡某某以索要赔偿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肖某甲人民币20000元。除去车辆修理费外,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李某乙平分诈骗所得。
4、2018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由一名不知名男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6的红色沃尔沃小轿车,在田阳县城西红绿灯路段,以“碰瓷”方式故意撞击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桂L****7的棕色吉利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赔偿款5800元。
5、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C的白色沃尔沃小轿车,搭乘一名不知名男子,在右江区金马园至中诚丽景路段,以“碰瓷”方式故意撞击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桂L****9的棕色东风标致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因被害人陈某某驾车逃跑而未得逞。
6、2018年8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C的白色沃尔沃小轿车,在百色阳圩高速路入口处,以“碰瓷”方式故意撞击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桂L****2的长安悦翔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到现场协助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韦某某索要赔偿款1万多元,后因被害人韦某某报警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被害人庾某某、孔某某、肖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许某某、黄某某、肖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向东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田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 柒册、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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