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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现住临汾市霍州市**街**号楼**室。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现住临汾市霍州市**镇**村。2017年9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霍州市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6日晚,被害人高某某、梁某某等人在霍某某鼓楼北街“金某某K”KTV唱歌期间因琐事同服务员、406包房客人发生厮打,在高某某被劝下楼后碰见赵某某(已起诉)发生冲突,此时赵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某甲、师某某、刘某某、穆某某、张某乙、薛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金某某K手持镐把砍刀伺机寻找高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赵某某等人驾驶晋L****8号丰田车进行寻找,途中发现高某某乘坐的晋L****9号桑塔纳轿车后进行追赶,在霍州市滨河北路将高某某等人乘坐的车辆撞停,高某某等人下车逃跑,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师某某、薛某某等人使用镐把、砍刀对桑塔纳轿车进行打砸,赵磊对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桑塔纳轿车受损情况核定价格为3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俊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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