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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产业园区磐东镇。无前科。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揭阳市产业园区磐东河中村“冰元素”前路口时与被害人吴某源驾驶的粤V****0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轻微受伤和二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源不承担责任。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4mg/100ml。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接受调查。案发后,张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吴某源人民币800元作为其车辆维修费用,其他费用双方各自负责,吴某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 杨银群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3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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