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村医,现住确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位于确山县**乡**村的家中从事诊疗活动。2012年9月14日、2014年4月24日、2015年7月16日先后三次被确山县卫生局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015年8月22日,确山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仍在家中从事非法医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行政处罚证明、到案证明;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4月13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壹份;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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