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宝鸡市**区**诊所员工,户籍地、现住宝鸡市**区**路**号楼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石宝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6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本市**区**西路**号“宝鸡市**区**诊所”(经营者:陈某某)就诊,该诊所工作人员张某某(负责算账取药)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给杨某某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并开具处方输液(左氧氟沙星、利巴韦林等),在输液过程中因杨某某病情加重中断输液,后被送至宝鸡市中医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0月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异物吸入堵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博
检察官助理:撒晓宁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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