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11980********,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家庭生活拮据,为了补贴家用,非法买卖汽油。张某某先后购买了辽B****8和辽B****9两辆厢式货车,在车上加装油箱和加油机等设备,并采购了大批30L装便携式油桶,以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墓停车场为据点销售汽油。2019年2月起,张某某从杜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汽油倒卖转手出售。其贩卖汽油约70余吨,非法经营数额50余万元。2019年6月3日,张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墓停车场被民警抓获,查货其用于贩卖汽油的辽B****8和辽B****9厢式货车,经称量,辽B****9车上油箱内有汽油1290千克(已销毁),另从辽B****8货车及辽B****7轿车上查获装有汽油的便携油桶26个(每桶实装29升),桶内共装有汽油754升(已销毁)。经检验,查获的汽油均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桶61个、绿色账本1个、手机1部、货车2辆、加油机1台(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过磅票、微信转账记录、入所体检表、涉案油品重量情况说明;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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