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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起诉书(公开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河南省封某某XXXXXXXX,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4时许,在河南省封某某XX镇XX村,封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XX家院外大门北侧菜园内种植大量罂粟。后经现场铲除清点,共查获非法种植罂粟913株,罂粟属幼苗状态。后经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鉴定,张XX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科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扣押清单、销毁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XX、张X霞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检验报告1份;

5.勘验、检查等笔录:封某某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XX经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阔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镇XX村XX街XX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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