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大同市云冈区**村**号院**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多种疑似毒品,后经鉴定其中含海洛因成分毒品净重10.5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净重9.53克、含甲卡西酮成分毒品净重8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成分的颗粒共18颗,净重1.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称重笔录、指认照片;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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