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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大连保税区**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嘉荫县**社区**委**组**号**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7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重新收案,本案于2017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7年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8日,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移交涉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当日14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现场扣押射钉枪一支、发令弹790颗及若干枪支零部件。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卧室搜出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鉴定机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

2.证人方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公(司)鉴(痕迹)字【2016】97号枪弹检验鉴定报告;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视听资料:搜查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海
检  察  员:  邵磊

2018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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