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8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淇滨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兰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4日、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赁的淇滨区**镇**村10.4亩土地上,挖沙取土,堆放建筑垃圾。经鉴定,上述土地均为耕地,且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闫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农用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高 鹏
2020年3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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