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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李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8〕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8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于2018年4月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2018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70********,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思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局临时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2018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0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QQ、微信网上聊天软件发布贩卖枪支及其零部件的广告,买主向其购买后,张某某再通过淘宝或微信联系卖家,向卖家付款,由卖家向买主发货,张某某从中挣取差价。其中,被告人李某以微信方式分多次从张某某手中购买气枪1支,枪支散件18个。樊某某通过他人以微信方式从张某某手中购买气枪1支,枪支散件12个。罗某以微信和支付宝方式从张某某手中购买枪支散件30个。经鉴定,上述气枪具有致伤力,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是管制枪支; 60个散件属于枪支(专用)散件。

2018年4月11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家中搜出气枪铅弹1045发。经鉴定,1045发气枪铅弹均为非制式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搜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华蕾

侯 鹏

2018年10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乡**村**街**号;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思南县**镇**社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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