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摊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现住大连市高新园区**镇**号**单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4日至6月29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姜某某明知订购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仍借新冠疫情口罩紧缺之机予以销售,谋取非法利润,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二人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且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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